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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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4〕23号


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材料中,“321省道江口至丁桥改建工程”“濉溪县百善至西三铺段新建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20号),你单位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5月13日


建督撤字〔2024〕24号


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材料中,“321省道江口至丁桥改建工程”“濉溪县百善至西三铺段新建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21号),你单位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督撤字〔2024〕25号


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申报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材料中,“321省道江口至丁桥改建工程”“濉溪县百善至西三铺段新建工程”项目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4〕22号),你单位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陈述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4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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