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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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文件后陕西省住建厅发布陕建发〔2023〕1180号文,其中对本省资质政策进行了相关说明:


1.陕西省建筑业企业申请跨省重组合并至外省的事项和外省建筑业企业跨省重组合并至陕西省的等事项: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申请跨省重组合并至外省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关于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及在我省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意见。申请资质出陕企业均须在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提交出陕资质的注销申请,且自我厅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


建筑业企业跨省重组合并至陕西省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关于企业资质相关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要素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2.申请由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


申请由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受理。目前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房建、市政类别除外)暂未录入一体化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备组织实地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录入一体化平台。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为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3.申请二级总包、专业承包二级、部分一级资质企业,需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加强建筑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部分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主要指标要求,并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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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三个年”活动的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要求,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激发广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构建宽进、严管、重罚市场监管机制。各地各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住建部通知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出实招、求实效,创新建筑企业优胜劣汰的具体举措,逐步建立风险可控、规范有序、利企便民的“宽进、严管、重罚”建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吸收(新设)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陕西省建筑业企业申请跨省重组合并至外省的事项办理,均由我厅出具公文函告关于该企业资质各项要素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及在我省在建工程、市场行为等情况意见。申请资质出陕企业均须在陕西省建筑业企业行政审批信息系统提交出陕资质的注销申请,且自我厅受理注销申请起保留该资质90日,过期自动予以注销。建筑业企业跨省重组合并至我省的事项办理,需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公文函告关于企业资质相关资产、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等关键要素均应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企业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取得资质不满6个月的除外),并附资质相关指标详细核定表。


三、完善建筑企业申报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要求办理。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一体化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否则不予受理。目前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房建、市政类别除外)暂未录入一体化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地核查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并出具业绩核查函供企业申报资质时扫描上传,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备组织实地核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录入一体化平台。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行为主管部门负责确认。


四、加大建筑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实时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一体化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五、加强建筑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考核。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部分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等主要指标要求,并提供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六、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的失信企业,1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事项。


七、强化一体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核实、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一体化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所有数据录入均应填写负责核实的单位和责任人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以实地核查方式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罚力度。对于核实流于形式、纵容企业录入虚假数据、出具虚假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8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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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赣州市、九江市、宜春市、鹰潭市、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赣江新区行政审批局,省直有关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见附件)。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3年9月15日起“江西住建云”平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住建云平台”)暂停厅批建筑业企业资质专业承包一级升级申请业务受理和建设工程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及重新核定业务受理,后续申报时间另行通知。9月15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要求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批,后续按照建市规〔2023〕3号文件要求进行监管。


二、申请由我厅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C级及以上工程项目并标注个人信息。


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项目所在地为本省的,需经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确认;项目所在地为省外的,需省级主管部门确认)。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三、从2024年1月1日起,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需更换技术负责人的,在解除聘用关系前,需申请“技术负责人变更”,由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级或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按资质标准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企业未申请“技术负责人变更”而自行解除聘用关系的,企业相应资质自动变成不可用状态,如需恢复使用,则需办理资质重新核定。


四、企业在住建云平台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事项,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经资质申报系统人脸识别认证并绑定实名手机后提交,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申请时企业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如实填写,企业注册所在地主管部门应对相关信息核查,信息不实的不予转报。企业常用联系人需为本企业工作人员,并实名认证且本企业已为其缴纳社保。


五、企业用于资质(许可)申报人员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关人员与企业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按照自愿诚信原则,本人通过住建云平台扫脸确认建立聘用关系。如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不得用于资质(许可)申报。对频繁用于不同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的人员和项目等有关信息,住建云平台予以标注提示,在资质(许可)审批时严格审核。对资质申办中频繁出现的相关人员将严格核查企业和人员劳动关系,纳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对使用频繁变更人员和重复注册人员实施重点监管,全面核查资质情况,对违法行为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中记录发布。


六、各级建设工程资质审批和管理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要加大对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审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加大非法办理资质中介机构打击力度,对于中介批量办理建筑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提供编造虚假申请资料,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为企业代办资质申请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 。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扎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激发企业活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资质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积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机制,提高企业资质审查信息化水平,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按时作出审批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2个月内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审查结果,企业可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门户,点击“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二、统一全国资质审批权限。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地区不再受理试点资质申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实施。试点地区已受理的申请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办结。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对企业依法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或撤销资质证书的,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企业重组分立及合并资质核定。企业因发生重组分立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原企业和资质承继企业按资质标准进行考核。企业因发生合并申请资质核定的,需对企业资产、人员及相关法律关系等情况进行考核。


四、完善业绩认定方式。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业绩未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自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资质企业的业绩应当录入全国建筑市场平台。申请由有关专业部门配合实施审查的企业资质,相关业绩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确认。


五、加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经核查,企业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取消标注。标注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办理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六、强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注册人员考核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七、加强信用管理。对存在资质申请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惩戒力度,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从业,并列入信用记录。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当对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人员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授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社保、纳税等信息。


八、建立函询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就资质申请相关投诉举报、申报材料等问题向企业发函问询,被函询的企业应如实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经函询,企业承认在资质申请中填报内容不实的,按不予许可办结。


九、强化平台数据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国建筑市场平台数据的监管,落实平台数据录入审核人员责任,加强对项目和人员业绩信息的核实。全国建筑市场平台项目信息数据不得擅自变更、删除,数据变化记录永久保存。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以实地核查、遥感卫星监测等方式抽查复核项目信息,加大对虚假信息的处理力度,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企业资质审批权力运行和制约监督机制,严格审批程序,强化对审批工作人员、资质审查专家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追责机制。推进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实现审批工作全程留痕,切实防止发生企业资质审批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65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的通知》(建办市函〔2021〕93号)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住房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3年9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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